憲法研究
在本週的新聞通訊中,我有一個大膽的想法,想回顧美國憲法中關於彈劾的規定。幸運的是,「彈劾」一詞只出現了六次。讓我們來分析一下,看看這些規定如何適用於川普的第二次彈劾。我會盡力保持客觀。
在開始之前,為了非美國訂閱者的利益,我們先來思考這個問題:彈劾後的懲罰程序是否適用於前總統。問題在於,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
以下是這六條提及的內容以及我對它們在唐納德·川普第二次彈劾案中的適用性的簡要解讀。我大致按照它們對所提出的憲法問題的重要性進行了排序。
「眾議院應選舉議長和其他官員;並擁有彈劾的唯一權力。」 — 第一條第二款
沒有人認真討論眾議院彈劾唐納德·川普,或者他們在任期內、距離彈劾僅剩 14 天時有權這樣做。
「總統……有權對違反美國憲法的行為給予緩刑或赦免,但彈劾案除外。」 — 第二條第二款
上面的引文不言自明。我聽到有人疑惑,為什麼川普在擔任總統期間沒有赦免自己,以擺脫彈劾。答案是他做不到。即使自我赦免被認為是合憲的(這從未發生過),它也不是一張「免於彈劾」的王牌。據我所知,它只適用於聯邦刑事法庭。
「除彈劾案件外,所有犯罪的審判均應由陪審團進行;此類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進行;但如果犯罪不發生在任何州,則審判應在國會依法指定的地點進行。」—第二條第二款
此事似乎與本案無關,因為本案是彈劾案。既然彈劾案件由參議院審理,在參議院審理也是合乎邏輯的。
「參議院擁有審理所有彈劾案的獨有權力。為此目的開庭時,議員應宣誓或進行確認。美國總統受審時,由首席大法官主持:未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第一條第三款
這條規則規定,必須獲得三分之二的選票才能定罪。如此高的門檻或許可以解釋為什麼美國歷史上沒有一位總統被罷免,儘管安德魯·約翰遜差點被罷免。沒有人質疑三分之二的規則。
我認為更相關的問題是,為什麼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沒有主持此案。在柯林頓彈劾案和川普彈劾案中,他都主持了。在本案中,我認為他認為這是可選的,因為當時沒有一位現任總統受審。相反,派崔克·萊希,org/wiki/President_pro_tempore_of_the_United_States_Senate" target="_blank">臨時議長主持了參議院的議事。
「美國總統、副總統及所有合眾國文職官員,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及輕罪,經彈劾並被定罪後,應被免職。」 — 第二條第四款
這一點很重要。川普方面辯稱,審判不合法,因為川普在審判時並非總統。我相信他們也會說,而且確實說過,這場審判是無中生有,因為川普不可能被解職,因為他已經不在任了。
我不會討論什麼是“重罪和輕罪”,因為我將本期通訊限制在審判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上。
「彈劾案的判決範圍不得超過免職,以及取消其擔任和享受合眾國任何榮譽、信託或有償職位的資格;但被定罪的當事人仍應依法承擔責任,並接受起訴、審判、判決和懲罰。」—第一條第三款
這條也是重中之重。它規定判決範圍不得超過免職和取消未來公職資格。控方辯稱,他們並非要求免職,因為他已經被免職,而是要求取消未來公職資格。鑑於未能達到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沒有什麼可以阻止川普在2024年再次競選總統。
整體而言,雙方都承認憲法並未明確規定被彈劾的前總統是否可以接受參議院審判。這一點值得重申──憲法就是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依照憲法的條文,那麼似乎第二條第四款不允許對前總統進行審判。
然而,第一條第三款表明,取消未來任職資格是一種可以適用於當前情況的懲罰。沒有人否認川普在擔任總統期間曾兩次遭到彈劾。
我不知道這有多大關係,但參議院直到1月20日之後才收到彈劾條款,那時川普已經卸任了。如果他們在20日之前就拿到了,我認為違憲的論點就站不住腳了。
整件事似乎把一個條款與另一個條款對立起來。有些人可能會說,這是憲法的條文與憲法精神的對立。我認為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灰色地帶,被告通常會在刑事審判中獲得「疑點利益」。再說,這並非一場傳統的刑事審判,而是美國歷史上僅發生過四次、幾乎沒有規則或先例可循的類似案件。
我想我就此結束。記錄顯示,我從未對正確的投票方式發表過任何堅定的意見。我真正希望的是,公眾至少對憲法有所了解,這也是我撰寫這份簡報的原因。